2021年4月30日晚,抚远市司法局海青司法所负责人卜祥龙在法律顾问网格微信群收到刘某某、邰某某两人的求助,两人受雇于海青乡永安村闫某某,双方约定干满百天,每人劳动报酬为24000元,因身体等方面原因,两人只干了48天,便无法继续履行劳动责任,遂向雇主闫某某提出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想要已经劳动48天的工钱,但却遭到闫某某的拒绝,因此产生劳动报酬纠纷。两人表示等到五一假期上班后给调解就行,但海青司法所负责人卜祥龙果断承诺:百姓有需求,无论假期还是工作日,司法所都会及时到位。随即,卜祥龙就联系到永安村村民闫某某,约定5月1日上午调解他与刘某某、邰某某的劳动报酬纠纷。
调解现场,海青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让双方当事人表述矛盾纠纷的缘由,使调解人能够更清楚地了解掌握双方矛盾纠纷的焦点。首先针对刘某某、邰某某两人没有完全履行劳动的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鉴于其已经完成48天的劳动行为,闫某某拒绝支付部分劳动报酬的行为也显失公平,工作人员对闫某某也进行了几番劝说,邻里乡亲,低头不见抬头见,不能因为劳动报酬闹得大家心里有隔阂,现在正值农忙时节,不能因为这件事耽误农时。但闫某某却提出,因刘某某、邰某某工作失误,未将稻棚固定结实,在抚远受大风蓝色预警影响下,造成大棚损坏,稻苗被压,直接损失有8000元,两人必须进行赔偿。刘某某、邰某某也承认自身工作是有失误,但是赔偿8000元太多,无法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8000元全额赔偿也不合常理,因为导致大棚受损的主要原因是自然灾害,无法完全避免和预防,虽然刘某某、邰某某两人存在有工作失误,应承担部分责任,但不应全额承担,最终协商刘某某、邰某某两人赔偿闫某某3400元稻棚损失。并当场为两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对剩余的14000元劳动报酬进行了现场微信转账,案件得以圆满终结。
农忙期间,抚远市司法局海青司法所始终秉承“特事特办”原则,将“践行初心使命,人民调解为人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将学党史、办实事融入思想,付诸行动,同时为优化抚远的营商环境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