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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司法局“四张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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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司法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律师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处罚

(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教育引导

县级

2

律师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变更;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教育引导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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