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环罚〔2020〕15号
抚远市寒葱沟镇国英废品收购:
公 民 身 份 号 码:230833195810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833MA19KH635G
地 址:抚远市寒葱沟镇
负 责 人: 马**
我局于2020 年 4月 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4月20日抚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抚远市寒葱沟镇国英废品收购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在院内3桶废机油露天贮存在院内,废机油散落在院内地面,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抚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抚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抚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抚远支行 户名:抚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号: 92300301000567898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远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抚远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