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不断充实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知识,提高行政执法决定中依法审核的水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培训学习对象是指涉及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的基本要求是:
(一)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带头做到知法、 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全面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法制审核业务水平,严格执法;
(三)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每月安排1至2天学习,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20天;
(四)新进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五)新法律法规颁布后,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及时组织学习和宣传。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一)公共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等。
(二)专业法涉及法律援助、公证、法律服务的法律法规。
(三)执法业务,包括行政执法案例分析、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使用、案卷管理等。
(四)其他与工作相关的新法律、法规或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五条 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