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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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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市住建局的政务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市住建局办公室是住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住建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和技术保障。

办公地址:抚远市迎宾路6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454-2122000;

传真号码:0454-2122000;

邮政编码:156500;

网络联系方式:电子邮箱:18845435789@163.com。

二、政府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市住建局政府信息类别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及免予公开。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公开目录编排体系分为文件名称、信息索引、部门代码、代码类别、信息添加日期、发文机构、发文字号等部分。局内目录信息分类齐全,包括:机构职能、行政权力、法律法规、部门文件、重点工作、其他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住建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市住建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领导分工;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住建工作重要会议相关材料;

●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

●住建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决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范围、标准;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收费标准、时限、结果以及岗位规范、服务承诺;

●住建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住建人事信息;

●工作动态;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获取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

1、抚远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http://172.18.100.21/

2、抚远市住建局政务公开目录 http://172.18.100.21/govinfo/?n=1&na=ztfl&nav=1214;

3、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4、会议、文件;

5、服务窗口的便民手册,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住建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抚远市住建局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可以通过邮寄、传真和发送电子邮件形式。
       2.网上申请:可以通过《抚远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线填写《住建局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线提交。网址:http://sdyrwater.com/government/ysqgk.html。
       3.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二)申请的受理
       1.受理机构:本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局办公室。邮寄或送达以及受理单位地址、纸质申请表领取地址均为:抚远市迎宾路68号4楼办公室,联系电话:0454-2122000,传真号码:2122000,邮政编码:156500,电子邮箱:18845435789@163.com。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2、受理原则: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受理程序:受理机关指定专人每个工作日查看各受理渠道的申请情况,在第一时间以规范格式进行登记,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书形式要件是否完整、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具有关联等进行审核,填写《抚远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及审核表》。除现场受理申请并当场答复的以外,受理机关向申请人提供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的登记回执,确认正式受理时间,并以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三)申请的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属于已向社会主动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将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说明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经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后,认为可以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并附该政府信息复印件,或者将该政府信息抄录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3.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机关将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且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并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或直接摘录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4.属于涉密信息或非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范围的。受理机关将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5.属于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需上级部门批准等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书(或告知书),告知延期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后续处理方式和时间。后续处理时限结束时,正式作出公开或不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回复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关将制作非本单位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的,指引申请人另行向相关单位咨询或申请公开,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信息涉及多个单位的,受理单位与其它单位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答复。

7.属于受理机关职责范围,但受理机关未制作或保存的,受理机关将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8.申请公开的诉求和内容不明确,无法准确查找相关信息的,受理机关将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9.申请人一次申请要求公开信息条目较多的,受理机关能够按上述类型进行区分处理的,经区分处理后,逐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难以区分处理、影响办理时效的,受理机关将书面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提出申请,即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内容。

10.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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