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纪念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经抚远市人民政府批准(抚政函〔2024〕131号),现将张志国零散烈士墓和苏联海军英雄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划定保护范围
(一)张志国零散烈士墓
烈士纪念设施名称:张志国零散烈士墓。
地址:黑龙江省抚远市通江镇小河子村树林内。
保护范围:烈士墓保护范围占地面积96.78平方米。以佳木斯光华地理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宗地图(宗地编号:230833200200GB50192,所在图幅号:M53G088039)边界线为基准线,划定保护范围,划定保护红线。
保护单位:抚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苏联海军英雄烈士纪念碑
烈士纪念设施名称:苏联海军英雄烈士纪念碑。
地址: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西山公园北侧。
保护范围:纪念碑保护范围占地面积1319.86平方米。以佳木斯光华地理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宗地图(宗地编号:230833011001GB00101,所在图幅号:M53G088037)边界线为基准线,划定保护范围,划定保护红线。
保护单位:抚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保护范围内为中国英雄烈士和苏联海军烈士修建的烈士墓、纪念碑、纪念广场等烈士纪念设施以及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三、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抚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1月15日
监审 :郑永峰
审核 :刘长辉
编辑 :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