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决定对《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行修改,修改后为“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
索引号 |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2272022120166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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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抚政办发〔2022〕27号 |
发布日期 | 2022-11-24 | 成文日期 | 2022-11-23 14:11 |
生效日期 | 2022-11-23 14:11 | 废止日期 | 现行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决定对《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行修改,修改后为“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