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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230883生态环境局1217202513584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佳环罚〔2025〕抚远01号
发布日期 2025-02-07 成文日期 2025-02-07 17:02
生效日期 2025-02-07 17:02 废止日期 2028-02-07 17:02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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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抚远市致远东极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33**********

地址:抚远市中俄示范区内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查看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发现,你单位沥青拌合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LB4000水平式沥青拌合站更换为XARP325H型整体式环保型沥青混合料厂拌热再生设备)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抚远市致远东极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性质);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抚远市致远东极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抚远市致远东极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委托内容、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7.企查查提供小微企业证明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规模);

8.整改报告(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抚远市致远东极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改正态度);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抚远市致远东极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符合国家项目建设用地要求);

10.365体育官网_365体育备用【手机在线】25万立方米/年环保型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抚远市致远东极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环评信息);

11.情况说明、证明(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抚远市致远东极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设备产能);

12.情况说明(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抚远市致远东极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补办环评情况);

13.设备发票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抚远市致远东极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改扩建项目总投资额);

14.企业位置图(提供时间:2024年11月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信息);

15.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提供时间:2024年11月4日提供单位:抚远市致远东极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积极改正态度证明);

16.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裁量认定);

17.电子执法证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提供时间:2024年11月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环评类别);

19.信用中国企业查询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11月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环境违法次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 2025 〕抚远0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2025〕抚远01号)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项目建设进程:主体建设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除化工、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产业政策的要求;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有:停止建设,补办环评手续),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裁量认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正金额:人民币捌万柒仟元整(?870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人民币捌万柒仟元整(?87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缴纳罚款方式表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7日 


监审:王金华

审核:李明远

编辑:杨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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