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全面做好我市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现将抚远市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秸秆禁烧期为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
二、全市区域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焚烧秸秆,坚决做到“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
三、市政府将构建联防联控体系,建立督、巡查和值班制度,开展全天候不间断巡查检查。一经发现露天焚烧秸秆者,依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3条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将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举报、投诉各种违法、违规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110、12369、0454-2132509
特此通告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5日
政策解读链接:/government/4/79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