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职权名称 | 耕地开垦费征收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抚远市自然资源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
征收对象及条件 | 一、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按照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黑国土资规[2018]1号)。 |
职权运行流程 | 公告→申报→审核→征收 |
责任事项 | 1.审核责任:审核占用耕地的面积、地类等,测算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 |
责任事项依据 |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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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抚远市自然资源局 |
咨询方式 | 0454-2133653抚远市自然资源局耕保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454-2139300抚远市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