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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耕地开垦费征收公示

索引号 230883自然资源局1176202011209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10
发文机构 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4-26 成文日期 2020-04-26 09:04
生效日期 2020-04-26 09:04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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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职权名称

耕地开垦费征收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抚远市自然资源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第三十条第二款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法规】《黑龙江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黑国土资规[2018]1号
条 凡从事非农建的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占用耕地所在地市(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征收对象及条件

一、征收对象: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管要求
1.申报频次: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
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应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预交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2.结算时限: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免缴条件:无。
4.减缴条件:无。

 

 

征收标准

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按照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黑国土资规[2018]1号)
目前抚远市执行标准为:旱田每平方米15元,水田每平方米20元;占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职权运行流程

公告→申报→审核→征收

 

 

 

责任事项

1.审核责任:审核占用耕地的面积、地类等,测算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
2.征收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耕地开垦费缴款书。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4.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2.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黑国土资规[2018]1号]
  凡从事非农建的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占用耕地所在地市(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根据。

 

承办机构

抚远市自然资源局

咨询方式

0454-2133653抚远市自然资源局耕保科

监督投诉方式

0454-2139300抚远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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