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切实明确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工作职责,保障高效、有序应对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抚远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按照“积极预防、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及时处置”的工作思路,及时组织修订了《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结合坚持以人为本与预防为主、属地管理与统一领导、加强预警与提前响应、部门联动与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保障公众健康,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需要修订完善《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二、主要法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佳木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研判过程
《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做好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重要保障。抚远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高度重视《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立足我市生态环境工作实际需要,由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抚远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抚远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建了起草专班,认真组织开展《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为保证《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审核,向市直23个相关部门单位征求了意见。生态环境局法规部门对《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最后提交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等相关领导同志审核通过。
四、《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预案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由教育部门根据当次预警情况确定。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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